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
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不包含公司子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外部非独立董事和内部非独立董
事。外部非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非独立董事;内部非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或合并范围内子公
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外部薪酬调研水
平、公司经营规模以及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计
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
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
调整的依据是:(一)同行业薪酬水平;(二)所在地区薪酬
水平;(三)通货膨胀水平;(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五)
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调整方案需经过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
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
求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
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
要。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公司发展不适应的,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
津贴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十一条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职 责 所 需 的 合 理 费 用 由 公 司 承
担,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若外部非独
立董事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则津贴标准需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十三条 内部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
准确定:
(一)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组成;
(二)薪酬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以及公
司整体经营成果挂钩;
(三)基本薪酬结合其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
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
(四)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绩效考核挂钩,根据考核周期
及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工资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50%;
(五)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奖
励等,视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内部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公司董事
会审批,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项目)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
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五条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
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
按照上述标准得出的结果进行一定调整,并以通过后的金额为
准。
第四章 绩效考核、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各考核周期结束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相关
人员的履职情况,综合财务、人力资源等职能部门出具的相关
数据,组织并完成绩效考核预评定,初步确定相关人员的绩效
薪酬金额;年度绩效考核最终结果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对
相关人员的考核认定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根据年度津贴标准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八条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根据各考核周期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和个人
绩效的考评结果预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最终绩效考核后发放,具体按照公司内部实施细则执行;
中长期激励视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
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
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
予以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前述
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予
以实施。原《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