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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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强化业绩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
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原则,同时兼
顾市场薪酬水平;
  (三)坚持薪酬与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相结合、与绩效考
核相匹配原则;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审查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方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具体实施工作。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
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津贴)与考核方案由股东会审议
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经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
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
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董事薪酬的构成:
 (一)独立董事,实行年度固定津贴制,按照股东会审议
标准执行,按月发放,不参与公司经营绩效分配。
 (二)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与考核方案进行考核与领取薪酬。
 (三)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所在岗位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
度进行考核与领取薪酬。
 (四)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基本薪酬原则上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40%,根据
职责范围、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情况综合确定,按月平均
发放。
 绩效薪酬原则上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60%,绩效
考核以年度为周期,绩效薪酬以绩效评价为核心依据,绩效评
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与公司经营业绩、合规风
控、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刚性挂钩。公司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
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确定后支付。
 第十条 公司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五险一金,提供法定假期、体检、
差旅待遇,按规定购买雇主责任险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按照
股东会授权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
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审议各环节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
联动要求。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追索与扣回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
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
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
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
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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