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成飞: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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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
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内部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
领薪的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非由本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内部董事,指由本公司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其他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
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状况和个人
业绩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
核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
  (二)坚持业绩导向,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建
立薪酬递延支付、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
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三)兼顾内外部公平,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
相协调。
  (四)坚持合规透明,符合上级及公司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相关
要求,严格履行薪酬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本制度具体实施的
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具体职责与权限详
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本办法计算内部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并组织发放。
  第七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证券与资本管理部负责按照本办法计
算独立董事津贴并组织发放。
        第三章 薪酬及津贴的构成及调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独立董事津贴依据股东会确定的标准,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
次性发放。
  (二)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
长期激励收入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基本履
职及责任风险等综合确定;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年度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60%;中长期
激励收入根据个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的任期激励及其他符
合中长期激励条件的收入确定。
  (三)公司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经营
发展战略等,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标准。其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当相应下降;确有特殊原因不予
下降的,在年度报告中专项披露具体理由。
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
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
薪酬水平。
  (四)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企业负责人的,不得在国家
规定的薪酬外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四章 薪酬及津贴的支付
  第九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支付采用“按月预支、
年度结算”的形式。
  第十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按一定比例实施递
延支付,递延期限原则上不低于 3 年。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业
务部门提出薪酬否决建议,人力资源部汇总纳入薪酬核算方案,实施
薪酬止付及追索扣回:
  (一)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对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因
不负责任导致决策失误、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失泄密事件和环境污
染事故等,影响公司战略实施、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
资产流失的,扣减当年绩效年薪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
和任期激励收入。
  (四)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违
规发放加班费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等行为的,按照有关
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因
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五)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参照国资委《关于受党纪处分的中
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扣减实施细则(试行)》(国资发考分(2017)
  (六)其他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应止付及追索的情形。
           第五章 薪酬决策与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会审
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公司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总额、结构、考核结果、递延支付、追索扣回等情况,接受投
资者与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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