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下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航成飞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行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
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以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选定
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范围内,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后,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
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
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选聘、解聘、改聘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
通过合规的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
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
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评价要素应当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
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
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
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
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
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
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
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
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
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
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
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
和变化原因,公司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
明。
第十四条 选聘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完善的
内部执业质量控制体系,执业质量优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聘
承担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暂停部分或全部经营业务、责令停业
等行政处罚,尚未完成整改、恢复业务资质的;或因承担中央企业审
计业务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恢复业务资质未满 36 个月的;
(二)近 3 年内因承担中央单位审计业务受到警告、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的;
(三)
近 3 年内因审计质量问题被国务院国资委书面警示两次(含)
以上的;
(四)国务院国资委认定为不适当机构的。
第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
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
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
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
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
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
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
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
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
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
先书面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董事会应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
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
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
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
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航成飞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
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实施,并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