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凯撒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充分
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保障股东
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
司章程》规定;
(二)战略导向原则: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相匹
配;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公司业绩、个人履
职成效紧密挂钩;
(四)市场化原则:参考同行业、同地区、同规模公司
薪酬水平;
(五)公平性与差异性原则:根据岗位责任、贡献大小
确定合理差距;
(六)公开透明原则:薪酬政策及执行情况按规定披露,
接受监督。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
实施考核工作;
(二)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负责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相关事宜的建议等。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薪酬方案须经董
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除由董
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同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企管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执行、
数据统计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董事薪酬构成: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实际工作岗位
及工作内容领取薪酬,不单独发放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
的非独立董事因履行职务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不享受其他薪酬福利待遇。
(二)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
津贴标准以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一)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
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年度薪酬的 50%。
(二)基本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组成;绩效薪酬
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
(三)激励收入由年终业绩激励与专题奖励组成,其发
放额度将与公司的整体效益、市值情况及重点任务目标完成
情况等综合因素决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应与市场
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并与公司
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 考核周期为自然年度,原则上年度结束后 3 个
月内完成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
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发放原则
(一)董事津贴、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支付;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按年
度支付,一定比例绩效薪酬于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
付;
(三)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年度整体经营情况,履行相应
审批程序后支付。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方案在执行期内,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变
化、行业薪酬水平变动、监管政策调整及个人履职表现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薪酬调整建议,报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年绩效薪
酬按实际任职月份折算;年度任期内离职的,则不发放该年
度的绩效薪酬。
第六章 薪酬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重大错报等情形对财务报
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
酬和激励收入进行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的相关款
项。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对
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
法违规行为存在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相应减少、
停止支付其尚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和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
发生期间已发放的相关薪酬与激励款项予以全额或部分追
索。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形式一
次性或分期退还。若逾期未退还,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
于从尚未支付的薪酬、激励款项中直接抵扣,或依法通过司
法途径予以追索等措施。
第十八条 薪酬追索的具体执行标准、流程与相关管理
规定,由企管与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章 薪酬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
务、薪酬总额等。
第二十条 薪酬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
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