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 瑞茂通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谢德明)(已离任)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0: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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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
                                )的
独立董事,202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
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全面关注公司持续发展,积极出席公司 2025 年召
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会计领域专业特长,切实维
护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 2025 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谢德明,男,1968 年生,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2004 年 7 月至今任教
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2024 年 3 月至 2026 年 2 月担任瑞茂通独
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在任职期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独立性的要求,不存
在影响独立性的任何情形。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和 4 次股东会,本人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
按时出席了全部会议,召开会议前,本人主动向董秘了解并获取需要在会议上作
出决议事项的情况和资料,充分了解相关议案情况,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利用会
计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
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会情况
独立董                            是 否 连 续 应出席 实 际 出 席
      应出席
事姓名         亲自出 委托出            两 次 未 亲 股东会 股 东 会 次
      董事会               缺席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自 参 加 会 次数   数
      次数
                               议
谢德明    8     8      0    0         否    4       4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8
次,其中,审计委员会会议 4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茂通独立董事制度》等要求,积极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按时出席了全部
会议,没有缺席会议的情况,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充分发挥会计领
域专业特长,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对议案及其他事项
提出异议的情况。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充分发挥专业特长,认真履行职责,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
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及时掌握审
计工作进展和应关注的重大事项。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沟通交
流。
  (六)参加业绩说明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出席公司组织的各项投资者交流活动,具体包括:
                                “2024
年度暨 2025 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
                    “2025 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以及“2025
年山东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
  (七)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沟通、微信等多种
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的机会,积极深入了解
公司经营情况,为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提供事实依据。报告期内,本人利用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时间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与审计
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
责。
     公司积极配合本人的各项工作,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通过多种渠道帮助
本人了解和掌握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信息,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做
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的议案》,申请自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召开之日止,控股股东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为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的借款,借款利
率不高于公司同期外部融资的平均利率,预计借款产生利息不超过 2 亿元人民
币。在履职过程中,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重点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依据、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等内容,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交易方式符合
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审议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充分向投资者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披露的
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体运行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
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三)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续聘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内控
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
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万永兴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于提名万永兴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日,公司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万永兴先生为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和《关于调整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朱莹莹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本人认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候选人均
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均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的情况
于公司 202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确定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有利于调动
各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
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相应股票
期权的议案》。经过本人认真核查,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被
收购、财务负责人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员
工持股计划,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的职务,本人的辞职申请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生效。2025 年,本人作为公司会
计专业独立董事,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
自身的会计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
利益及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项报告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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