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普微: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0:58:3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股份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
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
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
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
易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
披露。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
交所的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则规定的不
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在已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监管规则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
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
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
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
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票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进
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大普微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