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
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
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
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
利率期权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
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外,
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范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
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
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
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
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
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
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
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
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
划举措。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
权限内具体实施和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
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或投资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投融资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
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
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
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
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
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汇率
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
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公司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公司
与合作银行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并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变化,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
情况,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发现的异常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
相关人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
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
互独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
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
员,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二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
风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必须按照已获公司批准的应对方案进行操作,并及时跟踪
业务进展;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管
理层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
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
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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