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创意: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0: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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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明确薪酬管理规范,提高薪酬牵引公司战略
目标和业绩目标达成的有效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
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包括职
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
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及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并对薪酬与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批准。
  第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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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六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按照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
公司相关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规定领取薪酬,不领取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
立董事,不领取薪酬和津贴。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以股东会决议为准。独立董事行使
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岗位价值、专业技能及行业薪酬水平
等要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及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按考核周期
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
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的相关收入,包
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方式,具体方案由公司
另行制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际发放金额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以
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确定的薪酬标准为基础,根据经营业绩情况及考核结果
确定最终发放金额。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
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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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追索扣回及补偿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
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
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应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具体薪酬可根据公司盈利状况、个人业绩表现,结合行业薪酬水平进行调整;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
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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