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0: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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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分
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下属
公司”)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记
载或误导性陈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下属公司负责人或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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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
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等
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上述事项中,第 4 项、第 5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
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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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
述标准。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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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的。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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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它重大事件:
和联系电话等;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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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应当预
披露或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按照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咨询,同时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学习和
理解,以保证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第一
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尽快将与重
大信息有关的相应文件资料直接递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部门、分支机构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
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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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安排。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并在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时确认相关联系人;
  (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备相关报告材料,并对报告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相关报告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将披
露内容提交董事长审定后披露,如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审批程序,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批后披露,需提交股东会的重大事项,还应履行股东会审批程序。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
信息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
瞒、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定
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各下属公司应及
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履行报送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
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相关任职单位或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审核后
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
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下属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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