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的规范
性,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
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公司内部报送、编制、审批
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
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
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
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
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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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
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
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规则,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