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
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
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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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
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
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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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不得减持情形的,
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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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
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
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增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
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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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
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
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
进展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
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
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
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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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
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尚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
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
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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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