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生态: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6年4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0: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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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6 年 4 月制定)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董事会第十二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公司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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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6 年 4 月制定)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在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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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秘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秘办应逐项审查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保密管理规定。公
司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公司董事长
对拟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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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6 年 4 月制定)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
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
责任人等处以相应处罚。涉及违法违规情形的,公司将报送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与修订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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