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6 年 4 月修订)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董事会第十二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决
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共
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
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实质判断。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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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或其他组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
(一)、(二)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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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
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关联交易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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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
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一)除本条第(四)项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交易。
(二)除本条第(四)项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6.1.6 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根据审慎原则
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6.1.6 条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交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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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
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
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一)、(二)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六)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不得为
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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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七)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的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
(一)、(二)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标准,适用本条(一)、(二)的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
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本条(一)、
(二)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
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七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九条(一)、(二)的规定及
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
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
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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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
况。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分别适用第九条(一)、(二)的规定: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
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第九条(一)、(二)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披露
(一)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二)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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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
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
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六)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
履行相关义务:
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债券或企业债券;
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
披露义务以及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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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获得债务减免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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