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
提高公司经营效益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具体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
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
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业绩及与未来发展相适配的原则,同时,参
照行业、地区等全社会综合薪酬情况确定薪酬框架;
(三)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四)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五)激励约束并重,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研究、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
薪酬与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并向股东会说明,
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
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
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
司领取薪酬或者津贴。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具体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参照
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制订,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度发放;除此之外不
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
绩效考核。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构成,其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
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给定。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
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指的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经股东会批准实施的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相关权益。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市
场环境及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薪酬的调整由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采取季度阶段性考核与年度综合考评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算评定后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等费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且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的,按其实际任期或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支付追索
第十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扣
减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或追回已发放部分或者全部绩效奖金: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