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动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0:56:0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雄安
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情况,并与外部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
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或取消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提 名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董事会应根据第一条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股东会
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
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在董事会或者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兼任该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应当回避。
  第六条 提 名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财务
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的日常发放管
理、及执行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
交通费等)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及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年终效益奖金和股权远期激励收入、
及岗位津贴、补贴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只按标准领取董事津贴,行
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交通费等)由公司承担,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
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可按公司有关远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享受公司中长期激励。
  第八条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其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
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是以月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基础核算,年终效益奖与公司年
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各项岗位津、补贴根据公司有关具体制度规定为准。公司远
期激励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计划,具体方
案由公司另行制定,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生效、披露。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应按时发放,不得拖欠。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补贴一般应按月发放。绩效
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及考核制度执行、发放。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年终效益奖金应当在年度结束财务决算审计后核算支付。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
定,从薪酬中依法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制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结算津贴或薪酬,于离任手续办理完毕后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及停发止付或远期激励取消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薪酬的历史水平和标准,及公司经营效益状况;
  (二)同行业及地区薪资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薪资数据,收集
同行业和所在地区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
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远期激励收
入予以停发及止付;董事会决定是否扣减或不予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未发放
的津贴或薪酬;关于远期激励计划的享有或取消,应按有关中长期激励计划的相关
享有或取消条款执行: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动力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