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0: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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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基于此,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
司在报告期内在任的独立董事叶飞、郭鹏程、戴鸿君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如下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叶飞、郭鹏程、戴鸿君自查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
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其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
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
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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