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独立财务顾
问”)作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德”或“公司”或“上市公
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对《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富乐德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
领域。
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研
究开发、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与沟通、信息披露等。
售与收款、资产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
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分别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
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
重要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但
小于 1%;
一般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小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
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如: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4)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5)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
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
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
重要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但
小于 1%;
一般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小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视其影响程度分别确定重要缺
陷或一般缺陷。
(1)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
(3)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4)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5)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6)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三、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
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内部控制
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四、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10756 号),认为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
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安徽富乐德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
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谭轶铭 方瑞荣 张高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
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希朦 田 来 李 勤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