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川智能: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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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20    证券简称:海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6-023号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财会〔2025〕32 号,
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9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
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的通知》(财会〔2025〕32 号),对“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
  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
  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
  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及明确,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9 号》的相关
  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作出合同约定,针对被购买方某些
 或有事项,或者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些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补偿,购买
 方因此获得补偿性资产。
   购买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被补偿项目的同时,应当确认补偿性资产,以与
 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并需考虑管理层对其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
 的金额从补偿性资产入账价值中扣除。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与被补偿项目
 相同的基础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被补偿项目
 账面价值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补偿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投资收益。对于未以
 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补偿性资产,单独考虑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
 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
 资产的权利时,终止确认该资产,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
 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购买方获得补偿性资产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和 19 号
 解释的规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符合或有资产
 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即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补偿
 性资产,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补偿性资产”科目,贷记“长
 期股权投资”等科目。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和 19 号解释的规定,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
 金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
 收益。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该
 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补偿性资产”科目,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
 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企业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时,无论交易对
 手方是企业的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原合并日因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
 价账面价值差额调整的资本公积,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得转出至当期
 损益或留存收益。
 (三)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企业采用电子支付系统以现金结算一项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仅当企业已
 启动付款指令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选择在结算日之前将其终止确认:①企业没
 有实际能力撤回、停止或取消付款指令;②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支取因付款指令而将用
 于结算的现金;③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重大。
 (四)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
   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时,可能需考虑利
 息的不同构成要素。利息的评估应当聚焦于企业基于什么获得了补偿,而非获得补偿
 的金额,尽管后者可能表明企业获得了对除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以外的其他要素的补
 偿。如果合同现金流量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的变量(如权益工具的价值或商品的
 价格)挂钩,或者合同现金流量代表债务人收入或利润的一部分,则该合同现金流量
 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致。
   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动(不管现金流量变动可能性的
 大小)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的,企业仍需评估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果或有事项
 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直接相关,且合同现金流量的变动方向与基本借
 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方向相同,则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
 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不直接相关(如利率随企业达
 到合同约定的碳减排量而下调约定基点的贷款),则仅当在所有可能的合同情景下,
 其合同现金流量与具有相同合同条款、但不包含该或有特征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合同
 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时,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
 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五)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
   企业按类别披露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
 资在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公允价值变动,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项目等作进一步披露。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 不属于公司自主变
  更会计政策的情形, 且未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
  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 《准则解释第 19 号》的相关规定,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会
 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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