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现将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历史沿革: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
信)成立于 1985 年,2012 年 3 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
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大信在全国设
有 33 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 2017 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
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
加坡等 48 家网络成员所。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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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
(5)业务资质:大信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
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以及首批获得 H 股企业审计
资格的事务所。
(6)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谢泽敏;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 500 人。
和超过 2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大信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5 人次、行政监管
措施 34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46 人次。
(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大信为公司 2025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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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130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50
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无变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
意见。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根据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
规范,以及公司 2025 年报工作安排,大信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司 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涉及财务公司关联
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出具了专项说明。
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本年度审计重点等事项与公司进行了事前、
事中、事后沟通。
经审计,大信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
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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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5 年 9 月 8 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
业资质、投资者保护能力、从业人员信息、业务经验及诚信记录等方面进
行充分审查和分析论证,认为大信是一家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财务审计
机构,先后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具备丰富的审计经验。在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为此,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同意续聘大信为公司 2025 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
及项目经理召开工作沟通会,了解项目成员、审计时间安排情况,对 2025
年度审计重点关注事项、重点风险分析及对策、审计结论进行沟通,并对
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三)2026 年 4 月 27 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内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职能,
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 2025 年度报告审
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
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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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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