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宇顺: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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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
性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薛文君女士、石军先生、丁劲松先生均根据上述规定对其任职独立性进行了自查
并提交董事会。基于独立董事提交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的任职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董事会核查,前述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
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
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
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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