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作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3 月 2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7 人,注册会计师 1799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 700 人。
信永中和 2024 年度业务收入为 40.54 亿元(含统一经营),其中,审计业务
收入为 25.87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9.76 亿元。2024 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
年报审计项目 383 家,收费总额 4.71 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
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采矿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公司同行业制造业上市公
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255 家。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
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 2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21)京 74 民初 111 号),判决本所就相应日期之后
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承担 0.5%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
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3)苏 05 民初 1736 号),判决本所承担 5%的连带
赔偿责任,金额为 0.07 余万元。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25)藏 01 民初 11、12 号),判决本所承担 20%的连带赔
偿责任,金额为 0.15 余万元。本案已结案。
除上述三项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其他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
事责任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
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3 次、监督管理措施 21 次、自律监管措施 8 次和纪律处
分 1 次。76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8 次、
监督管理措施 21 次、自律监管措施 11 次和纪律处分 2 次。
(二)项目信息
签字项目合伙人:薛永东先生,2000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5 年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 5 家。
担任质量复核合伙人:崔艳秋女士,2001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9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 6 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范晓玲女士,2014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2 年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 2 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
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
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项目合伙人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具
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 处理处
姓名 处理处罚类型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号 罚日期
因在执行西安铂力特增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及
月 30 日 证监局 部分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
题,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2025 年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基本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其他
执业规范,并结合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信永中和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
告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
资金往来情况、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信永中和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为此,信永中和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
信永中和就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
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
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
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评估
在本次审计期间,信永中和所有职员未获取除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任
何现金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该所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关系,
亦无密切的经营关系;审计小组成员与公司决策层不存在关联关系。综上,信永
中和在本次审计工作中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严格遵守了职业
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审计组成员均具备承办本次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职业资格证
书,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并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
四、履职情况评估
在本年度审计过程中,信永中和审计人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进行了
充分沟通,为完成审计任务和控制审计风险做了充分准备。
信永中和审计人员在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完整性、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
基础上,执行了检查、函证、计算、监盘、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
意见获取了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
信永中和审计人员在本年度审计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
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此基础上,信永中和对
公司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审计结论客观、公允。
五、结论意见
董事会认为,信永中和作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在公司年报审计和内
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展现了良好的职业
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相关
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