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制
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
充分考虑公司实际及发展需要,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及发展需求的原
则,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在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回报投资者,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建立投
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的意愿。
二、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在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政策的基础上,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
听取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采取持续、稳定的股利
分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分配现金或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并充分考
虑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中期现金分
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依据
公司利润分配的依据为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
(四)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按规定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
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4)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和公司总股份数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总股份数扩张与业绩增长相匹配,
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确定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
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份数是否与公司
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匹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份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依据上述现金分红条
件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司章程》的规定、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
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
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为了充分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在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利润分配方案相关的提案,董事会、股东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及决策过
程中,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提供网
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
途及使用计划、预计收益等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
交股东会审议。
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
的未分配利润的用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和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
可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做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
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本规划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
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