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情况的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李刚先生、王学恭先生、邓川先生、辛金国先生(已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任期届满离任)对自身任职期间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了董事会。自查结果显示,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情形,能够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评估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材料,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以下情形:
关系;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或系其任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父母、子女;
往来的人员,或者系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前述所述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
关要求。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