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晖集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2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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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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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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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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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以下简称“《公司法》”)、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圣晖系统集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所指派的律师现场参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
                               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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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3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以下简称“《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 20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
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十五天刊登了会议通知,
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
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共计 21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5,205,5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本所律师验证,该等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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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
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
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
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6 年 4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的,则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会已在 2026 年 3 月 28 日发布本次股东会《公告》时,向全体股东
告知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年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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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
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75,182,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3%;反对 12,0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
  表决结果:同意 75,182,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3%;反对 12,5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表决结果:同意 75,175,0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5%;反对 18,3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761,93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04%; 反对 18,32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62%; 弃权 12,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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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75,182,9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12,0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769,83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33%; 反对 12,02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6%; 弃权 10,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761%。
  表决结果:同意 74,917,7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74%;反对 274,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5%;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04,63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959%; 反对 274,92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6%; 弃权 12,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5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本次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 74,918,7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87%;反对 274,3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7%;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表决结果:同意 75,033,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5%;反对 157,7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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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7%;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620,53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466%; 反对 157,72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84%; 弃权 14,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050%。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759,1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1%;反对 16,1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本次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苏
州嵩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依法回避表决。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761,93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04%; 反对 16,12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74%; 弃权 14,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12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
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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