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
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均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进
行了充分披露。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长张天任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名,代表股份 846,118,1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414%。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
及其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名,共持有股份 841,20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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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86.7345%。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36 名,共代表股份 4,916,33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9%。
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的如下议
案:
《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 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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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
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
《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
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