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
为完善和健全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
及分红制度,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
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
者)的意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
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具体股利分配计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并应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季度分红,具
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决定。
(四)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
续持续经营;
(2)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累计不少于公司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和
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基础上,若董事会认为公司利润增长快速,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的,也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第四条 制订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根
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
案。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
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二)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
行表决。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
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股
东会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四)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和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调整条件和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次股东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执行、信息披露及监督约束
(一)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季度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者
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七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制定或者修改《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即
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第八条 附则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