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
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所处的阶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
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了《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
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
结合对股东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
并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
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累计可分配利
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股利分配应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
则,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经营状况、盈利规模、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制定持
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政策,并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
和诉求。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他方式;在符合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股利分配的方式
进行股利分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进行中期分红。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应进行年度现金股利分配;如果由于公司业绩、规模增长快
速等原因,导致董事会认为公司规模与股本规模、股票价格不匹配时,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2)公司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4)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股利
(包括年度股利分配和中期股利分配)应当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润的 30%。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如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且公司已在
相关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公开披露文件中进行说明,则不实施现金分
红。
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在制定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
会全体董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
过。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每三年重新审视一次分红回报规划和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
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或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时,应首先经独立董事同意,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如果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六、其他说明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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