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中天恒专审字〔2026〕第 1018 号
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电话:010-8857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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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第 1-2 页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 3-9 页
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天恒专审字〔2026〕第 1018 号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公司”)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
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维康药业公司
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
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
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
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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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鉴证报告仅供维康药业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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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浙江维康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2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民 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
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 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
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 结合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费用 7,215.86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75,918.88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于
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3,259.32 万元后,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72,559.5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23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序号 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72,559.56
截止期初累计发生额 项目投入[注 1] B1 62,057.40
利息收入净额 B2 895.74
本期发生额 项目投入 C1 5,918.68
利息收入净额 C2 -43.03[注 2]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项目投入 D1=B1+C1 67,97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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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852.71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5,436.19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5,436.19
差异 G=E-F
[注 1]期初累计投入金额不含以前年度实际控制人占用的募集资金金额 5,400.05 万元,其中
年 11 月 1 日从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转入募集资金账户,总计 5,400.05 万元。
[注 2] 2025 年全年收到利息金额 69.99 万元,产生手续费 0.22 万元;历年与募集资金一同补
流的利息金额为 112.81 万元,故 2025 年本期利息收入净额为-43.03 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深证上〔2023〕114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了《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
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丽水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经济开发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2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210206029100008883 0.00 已销户
有限公司丽水经济
开发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19855101040035208 40,841,26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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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丽水莲都
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39010078801500000923 13,520,583.55
股份有限公司丽水
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371478478159 已销户
公司丽水市分行
合计 54,361,851.03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经 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 2020 年度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超额募集资金对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药饮片及中药提
取、研发中心、仓储中心)增加投资 9,720.94 万元,以前年度已使用超募资金增加投资 9,000.00
万元,本期从超募资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银行账号:
公司丽水经济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1210206029100008883),累计已使用超募资金增加投资 9,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项目与仓储中心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1) 研发中心项目
研发中心项目属于技术研究开发类项目,为非生产性项目。研发中心不独立核算,技术成果
主要为公司生产产品使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2) 仓储中心项目
仓储中心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为非生产性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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