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圣: 关于公司申请授信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6: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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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26-028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了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以下简
称“农商行”)申请授信 18,646 万元,公司以自有房产及发明专利为该笔授信
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为该笔授信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公
司关联方刘群先生、刘爽先生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并
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二、本次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农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11,280 万
元。公司关联方刘群先生、刘爽先生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农
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11,280 万元。本
次公司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额度在公司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刘群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4,590,53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2.8901%。
刘爽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 7,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0.002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刘群先生和
刘爽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经查询,刘群先生、刘爽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刘群先生、刘爽先生为公
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均不收取担保费,公司及子公司亦
无需提供反担保。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保证人(乙方):刘群、刘爽
  债务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同意为甲方与债务人在 2026 年 4 月 17 日到 2036 年 4 月 16 日内(以
下简称“债权确定期间”)连续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
证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贷款本金人民币 壹亿壹仟贰佰捌
拾万元整 (大写)、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
  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
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证费、差旅费、
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因债务人/担保
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甲方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各单项
业务合同、相应的凭证、申请书、承诺书等)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乙方所担保
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2)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可以向甲方多次申请办理具体业务,
若债权确定期内某一时点的贷款余额超过最高债权额的,乙方仍应当对主合同项
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具体业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归还债权本
息的义务,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金额及利率以具体业务合同/借据为准。
  (3)具体业务种类为贷款业务,则每笔贷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债权确定期
间的届满日:具体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
业务,则甲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
超过债权确定期间的届满日:具体业务种类为信用卡业务,则每笔信用卡的消费、
取现、转账、分期等发生日均不超过债权确定期间的届满日。但各笔具体业务的
到期日可不受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的限制。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额度内,甲方发放本合同相关主合同项下的贷
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乙方的,各乙方
均对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乙方同意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及其他义务向甲方提供无
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
  (1)乙方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
  (2)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还存在其他多项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
乙方均以本合同的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主合同提供担保。若债务人清偿或
其他担保人代为清偿部分主债权,均不减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甲方
仍有权要求乙方对任何未清偿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足额承担担保
责任。
  (1)乙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主合同约定
债务分次到期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
  (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甲方垫付最后一笔款项之日起叁年。
  (3)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或还款协议的,经
乙方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或还款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
  (4)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宣布提
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甲方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后的最后一笔到期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
  本合同经签约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若只有部分合同主体签章的,本合同
对已经签章的主体生效。
  五、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无偿提供担保外,未与公司发生其他任何关联交易;刘群先生
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无偿提供担保外,未与公司发生其他任何关联
交易。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22,500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5,488.55万元,占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
资产比例为7.9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不存在逾期及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情形。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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