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和美康: 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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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中兴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
据财政部、国资委及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公司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公司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质等方面合规有
效,履职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4 日(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
  (5)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6)人员信息: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 212 名,注册会计师人
数 1,084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532 名。
  (7)业务信息:2025 年度总收入 219,612.23 万元(未经审计),其中审计
业务收入 155,067.53 万元(未经审计),证券业务收入 33,164.18 万元(未经审
计)。
  (8)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 197 家上市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业务,客
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
产业;采矿业等行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
客户家数为 20 家。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0,450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
赔偿限额 10,000 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被判定在 20%的范围内对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
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案件已完结,且中兴华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
对中兴华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7次、行政监管措施
人次。
  (二)项目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房晨,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具有大型央企、上市公司、新三板、IPO 等审计相关经验,曾经负
责和参与大型央企、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股权收购及业务收购及
后续审计等,在国有企业审计、IPO审计领域有着多年的工作经验。2024年开始
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未在其他单位兼职,2024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近三年签署超过10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袁普丽,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业务。2025年开始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未在其他单位兼职,2025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超过1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张军伟,2008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9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25年9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此前未曾为嘉和美康公
     司提供过相关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过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
     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
     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
     况,详见下表。
序         处理处罚      处理处罚
    姓名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号          日期        类型
                                    关于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
                           北京市
                           财政局
            日                     程序,盘点程序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属于在未履行必要的审
                                  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出具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
     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
     人员的独立性、审计项目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审计调整事项、总体审计结论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
     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
     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业务约定书,并遵循会计、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要求,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
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
  经评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
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审计
工作的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
控制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操
守和业务素质,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如期完成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
完整、清晰、及时。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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