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的要求以及《山
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
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需要等重要因素,特制定公司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
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保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
应当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具体内容及条件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等状况,在确保公
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透明。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
现金利润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通
过。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
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资金需求,对公
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
如在已制定的规划期间内,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调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会审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股东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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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