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 瑞茂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5: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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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2026-043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24 瑞茂 0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24 瑞茂 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瑞茂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对公司应收款项组合及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减少
润总额 15.36 亿元、净利润 15.36 亿元。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会〔2025〕
    (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9 号》”),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
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
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
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 19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合同约定,针对被购
买方某些或有事项,或者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些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
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资产。例如,出售方针对被购买方某或有事项产
生的负债或该负债超过约定金额而引致的损失,给予购买方补偿等。
  (1)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①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被补偿项目的同时,应当确认补偿性资产,
以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并需考虑管理层对其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
无法收回的金额从补偿性资产入账价值中扣除。
  当补偿与在购买日确认且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或负债相
关时,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确认补偿性资产,并以该补偿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
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该公允价值计量应包含因考虑可收回性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
量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无需再单独考虑其可收回性的估计。
  当补偿与未在购买日确认或未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或负
债相关时,对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应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一致的假设,同时
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当补偿与因
公允价值在购买日无法可靠计量而未在购买日确认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相关时,
购买方不应在购买日确认补偿性资产,而应在购买日后该或有负债满足预计负债
的确认条件时,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和相应的补偿性资产。当补偿与在购买日未以
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如被购买方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时,购买方
应采用与该资产相同的基础,确认相应的补偿性资产。
  ②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并考虑
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被补偿项目账面价值发生
变动的,相应调整补偿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投资收益。对于未以公允价值
进行后续计量的补偿性资产,还应单独再考虑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
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
该资产,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2)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①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获得补偿性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
和本解释的规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符合
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即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时,确认补偿性资产,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补偿性资
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②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
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
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
资收益。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
该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补偿性资产”科目,所得价款等与补
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3)会计科目设置和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应当设置“补偿性资产”科目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对补偿性资产按
照流动性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企业应当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补偿性资产相关的合同条款、金额、减值处理以及对企
业的财务影响等信息。
处理
  企业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时,无论交
易对手方是企业的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原合并日因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差额调整的资本公积,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不
得转出至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
  除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条以常规
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规定,企业应当在下列时点对金融资
产和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
  (1)在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者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
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
规定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3)在结算日(金融负债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或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三条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而导致金融负债终止确
认的日期)终止确认金融负债,选择适用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
止确认规定的除外。
  企业采用电子支付系统以现金结算一项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仅当企
业已启动付款指令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选择在结算日之前将其终止确认:
  (1)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撤回、停止或取消付款指令;
  (2)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支取因付款指令而将用于结算的现金;
  (3)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重大。例如,电子支付系统是按照
标准管理流程完成付款指令,且从满足前述两项条件至向交易对手交付现金之间
的时间间隔很短。如果付款指令的执行取决于企业在结算日能否交付现金,则与
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可视为不重大。
  企业作出前述会计政策选择的,应将其应用于通过同一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的
所有结算。
  (1)关于利息的构成要素。
  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时,可能需考
虑利息的不同构成要素。利息的评估应当聚焦于企业基于什么获得了补偿,而非
获得补偿的金额,尽管后者可能表明企业获得了对除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以外的
其他要素的补偿。如果合同现金流量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的变量(如权益工
具的价值或商品的价格)挂钩,或者合同现金流量代表债务人收入或利润的一部
分,则该合同现金流量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致。
  (2)关于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变动。
  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动(不管现金流量变动可能
性的大小)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的,企业仍需评估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果
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直接相关,且合同现金流量的变动
方向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方向相同,则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
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不直接相关(如利率随企
业达到合同约定的碳减排量而下调约定基点的贷款),则仅当在所有可能的合同
情景下,其合同现金流量与具有相同合同条款、但不包含该或有特征的金融工具
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时,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
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通过定性评估作出上述判断,在其他情况下则可能需
要进行定量评估。如果经很少或不经分析就能清晰地判断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
著差异,则企业无需进行详细评估。

    企业应当至少按类别披露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公允价值变动,
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项目等作进一步披露。其中,与报告
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和与报告期末持有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应当
分别披露。企业还应披露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计入权益的累计利得
或损失的转出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根据《准则解释第
执行。
    (四)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25 年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9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是根据《准则解释第 19 号》的要求而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
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概述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
  受公司发生债务逾期、涉及相关诉讼等风险事项后,经核实,因部分客户参
与到公司业务链条中,公司因债务逾期等事件风险外溢,导致部分客户亦出现涉
及诉讼、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偿债能力出现弱化迹象。为真实、公允反映应
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风险,进一步精细化应收款项风险管理,依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应收款
项结构变化及外部信用环境变动,优化并细化应收款项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划分标
准及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
  经公司研究,对应收款项的组合划分依据进行调整,公司认为变更后的分类
组合与会计估计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与
经营成果,使公司的应收债权更接近公司的回收情况和风险状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三)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估计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
同组合:
        项   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应收账款:
  组合 1:账龄组合        本组合以应收款项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组合 2:关联方组合       本组合为应收关联方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
                   本组合为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收取的各类押金、代垫款、
  组合 1:账龄组合
                 保证金等应收款项。
  组合 2:应收关联方往来
                   本组合为应收关联方往来款、应收出口退税、备用金
款、备用金
  账龄组合按照相当于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划分到应收账款的关联方组合和其他应收款的应收关联方往来款、备用
金组合的款项,考虑到客户和款项性质的特殊性,对于该组合的应收账款和其他
应收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估计
  因公司相关风险事项外溢,部分客户出现涉诉、账户冻结、流动性受限等情
况,客户信用风险分层特征明显。公司结合客户类型、经营状况、涉诉情况、回
款能力及行业环境,进一步细化信用风险组合,差异化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
同组合:
     项   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应收账款及其他
应收款:
                 主要为境外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客户等,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
   组合 1:账龄组合
               征,采用迁徙率模型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主要为存在诉讼、账户冻结、资金周转受限的贸易类客户,短期
  组合 2:涉诉贸易
               回款不确定性增加,信用风险高。结合实际风险情况,按 40%计提预
类客户组合
               期信用损失。
                 主要为普通贸易类客户,信用资质一般、抗风险能力偏弱,回款
  组合 3:非涉诉贸
               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结合历史回款及风险特征,按 15%计提预期信用
易类客户组合
               损失。
  组合 4:国有企业      该类客户信用资质良好、履约能力较强、整体风险偏低。基于其
及国有控股客户组合      稳定的信用特征,按 5%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组合 5:合并范围      属于合并范围内往来款项,风险可控、性质特殊,不计提预期信
内关联方组合         用损失。
                 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存入的保证金,若到期前被银行
  组合 6:银行提前
               提前扣划,计入其他应收款核算,到期时转入短期借款核算,该类款
扣划保证金
               项不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五)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日前三年,假设运用该会计估计,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的
利润总额、净资产和总资产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总体判断。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会减少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15.36 亿元、净资
产 15.36 亿元,减少 2025 年利润总额 15.36 亿元、净利润 15.36 亿元。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专项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认为:我们
的审核是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由于我们对瑞茂通本次会计估
计变更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我们对《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专项说明》涉及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无法
表示意见。
  (七)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
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
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提供更加可靠、全面、准
确的财务信息,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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