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
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其中公司独立董事吴
晖先生、付黎黎女士对上述议案投反对票。具体内容如下:
一、独立董事吴晖先生反对理由如下:
出具否定意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财务数据的可靠性。在外部审计已
否定内控有效性的情况下,本人基于独立判断,无法确认在内控失效环境下生成
的 2025 年度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据此,本人投反对票。
构借款或担保,公司相关的内部控制体系未能有效防范、也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上
述行为,导致在融资审批、合同审核、印鉴使用、资金收付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方案,缺乏明确的时间表、责任主体。基于审
慎性原则,本人无法认可该份评价报告。
二、独立董事付黎黎女士反对理由如下: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已就本次财务报告及会计师出具
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多次访谈并沟通公司
管理层和年度审计机构、发出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履职资料清单及专项问询函
件、核实公司提供的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等资料、与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召开专
项会议讨论并核实等,基于现有勤勉履职情况,本人认为:
(1)2025 年度,第三方主体存在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贷的情形,公司涉
及以共同借款人或提供担保的形式签署相关文件,该等交易及对外担保均未履行
上市公司内部决策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公章管理不规范,公司内控
存在重大缺陷。本人要求公司提供完整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贷合同以及相应凭
证,但因为该类借贷其特殊的隐蔽性,难以完整提供,本人无法确认该等借贷金
额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参考个案判例及相关法律意见书等,公司未将该等债务入账。公司作
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是否需要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可能存在或有负债。出于独立性考虑,本人建议审计委员会独
立聘请经认可的律师事务所为该等潜在借贷诉讼案件提供独立法律意见,公司也
愿意配合,但由于时间紧迫,还未能实现,本人无法确认该等债务处理是否审慎、
合理,无法确定对财务报表披露的影响。
(3)虽然公司不再持有安徽快点股权,但是本人履行了前述核查程序后,
仍无法判断安徽快点是否应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或视同关联方,是否存在涉及关
联方非经营资金占用情形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本人无法确认公司关联方及关
联交易披露准确性和完整性。
综上,本人无法保证公司《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
司 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特此说明。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