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接受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宇律师、
付玉静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
次股东会所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的登记证明等相关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面确认,即公
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
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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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了《九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2025 年
年度报告摘要》《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公告》及《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投票规则、登记办
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下午 2:30 在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五道 35 号汇
津广场一号楼八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
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侯海兴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3 人,代表股份 577,916,20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7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70,995,89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1.44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2 人,代表股份 6,920,3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23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2 人,代表股份 6,920,31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2 人,代表股份 6,920,3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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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该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审议、听取事项
(1)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听取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所载明的
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股东会通知》和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也没有提出新的议案。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
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记名方式投票加网络平台投票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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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6,662,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1%;
反对 1,106,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4%;弃权
份总数的 0.02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66,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5.9854%;弃权 14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56%。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6,660,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7%;
反对 1,108,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弃权
份总数的 0.02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64,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6.0172%;弃权 14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56%。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6,460,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1%;
反对 1,311,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0%;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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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02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64,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8.9578%;弃权 14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0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周宇
经办律师:周宇、付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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