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
意见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部分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离职、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到“A”,不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需由公司注销,以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届满,
需对行权期到期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为123.8599万份。
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
二、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认为:
的行权条件,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
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和《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有效,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行权手续,
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在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三、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
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
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四、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
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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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