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电路: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5: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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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
昌民先生配偶之弟蒋卫民先生、王昌民先生之妹王宏女士以及 1 名中国香港籍员
工,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本次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
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
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行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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