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铜官盈新
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1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决定拟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430 万份予以
注销。公司 2025 年经审计的文旅综合收入为 654,353,771.86 元,小于考核业绩触
发值,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标,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公司拟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73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 1,732.5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综
上,公司本次拟注销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 2,162.50 万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2025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公司预留获授股票期权的 40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对激励对象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满足。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股票期权的
预留授予日为 2026 年 4 月 27 日,以 1.66 元/股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90 万份股票期权。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事项所涉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
意公司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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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