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嵘泰股份 证券代码:605133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一、本次激励计划由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3.70 万股,约
占公司股本总额 28,276.9152 万股的 0.90%。本次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
留权益。
经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次激励计划中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82 人,均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子公司中山澳多和力准机械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不包括公司总部及公司其他子公司人员,也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5.27 元/股。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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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公司承诺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十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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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
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期限内。
十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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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六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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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嵘泰股份、本公司、公
指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公司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包
子公司 指
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中山市澳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山澳多 指
控股子公司
河北力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力准机械 指
控股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本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计划草案、草案 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 指
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
售流通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子公司中
激励对象 指 山澳多或力准机械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授予价格 指
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有效期 指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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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则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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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子公司中山澳多和力准机械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正在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5 年员
工持股计划。其简要情况如下: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并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
实际向 9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218.9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10 日,实际向 76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58.40 万股限制性股票。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和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达到对应解除限售条件,并已经完成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5 年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
的 179.85 万股公司股票过户至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过户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5 年员
工持股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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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董
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次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次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
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拟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
权益与本次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次激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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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子公司中山澳多和力准机械任职的
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82 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 4,663
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 1.76%,包括: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总部及公司其他子公司人员,也不包括公司董事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
内与中山澳多或力准机械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
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
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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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
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3.70 万股,约占公司
股本总额 28,276.9152 万股的 0.90%。本次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经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次激励计划中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拟获授的限 占本次激励计划 占本次激励计划
序号 激励对象类别 制性股票数 授予限制性股票 草案公告日股本
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中山澳多中高层管理人
员(共 60 人)
力准机械中高层管理人
员(共 22 人)
合计 253.70 100.00% 0.90%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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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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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
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
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
对上述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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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
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
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五、本次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的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激励
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
(一)若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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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若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因股权激励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或者股票期权行权导致证券数量变动的,不构成短线交易,但利用
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除外。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短线交易
的规定发生变化,则参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
(三)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
东等主体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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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5.27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 15.2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0.53 元的 50%,为每股 15.27
元;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9.94 元的 50%,为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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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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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次
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为 2026 年-2028 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
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在中山澳多任职的激励对象,在中山澳多达成现有业绩承诺净利润目标的前
提下,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中山澳多营业收入增长率,
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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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中山澳多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2)中山澳多现有业绩承诺净利润目标指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购买中山市澳多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中载明的业绩承诺期需达到的净利润
目标。
(3)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在力准机械任职的激励对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为力准机械营业收入增长率,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2%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5%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力准机械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分别按照中山澳多、力准机械内部绩效考核相关
制度实施,内部绩效考核包含中山澳多、力准机械的净利润达标情况和激励对象
个人工作表现等方面,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
售额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0%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后,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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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根据激励对象类别,分别选取中山澳多及力准机械的营业收入
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市场
占有能力以及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具体考核目标增长率的确
定考虑了中山澳多及力准机械所处行业的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结合中山澳
多及力准机械未来的发展规划,同时参考中山澳多及力准机械以往年度历史数据,
是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所作的合理预期。该指标有助于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从而提升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稳步实现经营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
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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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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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并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公司将聘请
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
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
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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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
计,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
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四)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的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
确认。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5 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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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数量 预计摊销的总费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
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本次激励
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
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
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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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次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
计划时,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
本次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并办理有关登记等工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
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
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
外。
(五)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
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
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会应当对《管
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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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按照规定召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
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
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且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约定将认购
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激励对象未缴足购股款的
股份视为激励对象自动放弃。
(八)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
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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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
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
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出售、转让,但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出售、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次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次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
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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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
意见。
(四)本次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
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
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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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对
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次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
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
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
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
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
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六)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
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
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七)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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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
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
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本次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
得税及其他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
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
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尚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
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
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八)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
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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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
励对象对下列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
更或调整: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
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
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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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做变更,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进行回购注销: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在中山澳多或力准机械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中山澳
多或力准机械内,或在其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
务变更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
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
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退休
后返聘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
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程序进行。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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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
分的个人所得税,尚未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应先向
公司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
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
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
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
限售条件仍然有效,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继承人应当先向公司缴纳相应的个
人所得税。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
(六)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不再续聘,或因不胜任岗位工
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
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离职,或在本计划外离职后发生违反职业道德、违
反公司相关竞业协议、泄露公司机密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自情况
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且公司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全
部收益。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次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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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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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次激励计划另有约定
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份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
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四、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
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
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
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次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
业意见。
(二)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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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并进行公告。
(三)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执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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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次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本次激励计划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
发生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