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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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真审核了相关会议资料,现发表如下意见:
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
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锁定
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禁售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凝心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效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保障
“利出一孔,力出一孔”,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公司薪酬委员会委员认为,公司实施《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实施《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且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薪酬委员会委员:
  乐英    范辉   魏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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