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股份: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49:3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公司代码:688716                                      公司简称:中研股份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lin Joinature Polymer Co.,Ltd.
  ( 长春 市 绿园区 绿 园经济开 发区先进 制造业园 区中研 路 1177 号)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为
满足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盈利能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和《吉林省中研高
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
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论证分析报告所述词语或简称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释义”所述词语或
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用,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
  材料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经
济建设、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的物质基础和先导,支撑了整个社会经济和国防建
设。新材料作为基础性和支柱性战略产业,是高新技术发展的先导。以 PEEK 为
代表的化工新材料产业已被全世界公认为最重要、发展最快的高新技术产业之一,
对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尤其战略新兴领域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随着国内半导体、新能源、航空航天、生物科技等战略新兴产业持续向高端
化迈进,对材料端的需求越来越高,以 PEEK 为代表的新型高分子材料在上述产
业中将发挥日益重要的支撑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
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
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PEEK 树脂作为一种高性能热
塑性材料,相对于热固性材料,可以反复加热熔融、多次循环利用,综合制造成
本更低,更加符合绿色生产方式。并且 PEEK 树脂可以与碳纤维等增强纤维进行
浸润,得到热塑性预浸料,进而制造出各类型热塑性复合材料结构件,与热固性
复合材料相比,热塑性复合材料具有韧性高、生产效率高、成型加工时间短等突
出优势。因此,PEEK 及复合材料凭借其优良的性能,正在越来越多地取代传统
金属和热固性复合材料,成为汽车制造、航空航天、电子电气、医疗器械、轨道
交通等领域实现轻量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材料。
料的市场规模有望快速提升
  由于 PEEK 材料具备突出的机械性能、高比强度、高耐热等级、自润滑、耐
磨耗及耐腐蚀等特性,性能与附加值均居工程塑料顶端,其应用场景正快速拓展
至电子信息、交通运输、航空航天、能源工业、医疗健康、3D 打印等多种领域,
已成为“以塑代钢”的理想解决方案。特别是 PEEK 材料因在维持高性能的同时,
具备突出的轻量化特质,形成了钢、铝合金等常用材料无法比拟的独特优势,正
加速在人形机器人、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落地应用。
  以人形机器人领域为例,近年来,随着具身大模型持续突破感知-决策-执行
闭环技术瓶颈,人形机器人在工业制造、物流分拣、家庭服务等核心场景加速渗
透,以特斯拉、宇树科技、Figure、Agility、智元、优必选等为代表的全球优秀机
器人主机厂商已陆续开始出货或加快出货节奏。根据东吴证券研报测算,2025 年
-2030 年,全球人形机器人产量预计将从 2 万台左右增长至约 300 万台,增长空
间巨大。在此背景下,随着 PEEK 及其复合材料逐步被应用于人形机器人的电机、
轴承、减速器、外壳等零部件,PEEK 材料在人形机器人领域的商业应用有望迎
来跨越式发展。根据国海证券研报,当人形机器人销量突破 1,000 万台时,预计
将带来约 401.94 亿元的 PEEK 材料市场增量空间。
  在低空经济领域,由于 PEEK 材料可以有效减轻机身重量、增加有效载荷、
延长飞行距离和续航时间,并提高飞行的安全性,已应用于无人机的框架、螺旋
桨和发动机等部件上,同时也在低空飞行汽车的轻质结构部件,如座椅、门和窗
框等方面得以应用。根据中国民航局预测,2025 年我国低空经济市场规模将达
到 1.5 万亿元,2035 年有望达到 3.5 万亿元。PEEK 作为低空经济中的重要材料,
有望依托低空经济实现高速发展。
  近年来,随着国内 PEEK 厂商的持续发展,国产 PEEK 产销规模持续上升,
在下游部分应用领域逐步实现了国产替代,但在部分高端应用领域,如半导体领
域所需要的防静电 PEEK、精密注塑级 PEEK、植入级医疗 PEEK、以及航空航
天领域的 CF/PEEK,仍然以国际厂商为主,国内 PEEK 厂商在创新应用开发、
下游客户解决方案方面,与国际厂商尚存在一定差距。
  在此背景下,持续提升 PEEK 应用开发能力和下游客户解决方案能力,自主
掌 PEEK 高端应用的能力,实现在相关领域的国产替代,是国产 PEEK 厂商发展
壮大的必然选择。本次募集资金将进一步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为国产 PEEK 厂
商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经过多年的技术研发,公司形成了包括 PEEK 合成技术、提纯技术、复合增
强技术的全套生产技术,并形成了多项专利,实现了 PEEK 生产从原料处理、关
键工艺优化、关键设备设计、过程控制、参数补偿、指标监测,一直到质量检验
的全流程全国产化自主生产能力,在 PEEK 树脂合成、提纯、复合增强等方面提
供了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贡献。
  随着我国政府对特种工程塑料领域政策加码以及下游各终端领域对 PEEK
需求量持续提升,预计 PEEK 材料产业未来将迈入高速发展阶段。本次募集资金
有利于公司把握 PEEK 领域的发展机遇,巩固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市场领先地位,
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战略。
  自上市以来,公司在 PEEK 材料研发、下游应用、产业链一体化方面做出了
一系列布局,具体包括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CF/PEEK)、
厚和医疗器械研发中心项目(医疗级 PEEK)、深圳 PEEK 应用加工中心等,随
着公司在 PEEK 新产品开发、一体化布局完善和持续的市场开发,公司对资金的
需求持续增加,本次定增,可以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新产品、新应
用的持续拓展提供资金支持。
  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怀杰先生全额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充分
展示了对公司支持的决心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保障公司经营
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以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
质量,降低财务风险,改善财务状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详细论证,有利于公司保持良好的资本结
构,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有利于夯实公司发展基础、提高核心竞争力及持
续经营能力、提升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并且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提升,公司有
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随着公司各项业务的拓展,单纯依靠债务融资方式已经不能较好地满足公司
业务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将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功能,拓宽融
资渠道,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及其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怀杰先生,本次发行对象的选
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
具备适当性。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及其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怀杰先生,发行对象数量为 1
名。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
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及其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怀杰先生,具有一定风险识别
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26.3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前述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
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依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二)本次发行的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审
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文件已在上交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本次发行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可行
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超过每股人民币 1 元的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本次发行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
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
件,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
规定。
股票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
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谢怀杰先生。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
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11,500,000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
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30%。若中国证监会最终注册的发行数量与前款数量不一
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4)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
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
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六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 2023 年 9 月 15 日,距离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已超
过 18 个月。
  公司本次发行前,前次募集资金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净
额为 79,971.34 万元,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为
程中,下一步,发行人将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按照战略发展规划和募集资金项目
使用计划有序使用剩余募集资金。
  (5)公司已披露本次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次发
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合理。
  (6)本次发行系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价格为 26.3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
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
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本次认购对象为谢怀杰先生,资金来源为其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
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相关
决议以及文件已在上交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会尚需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及相关议案,公司本次发
行事宜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综上,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公司整
体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公司未来资金需求情况,本次发行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持
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上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
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除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公司股东
将对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发行及相
关议案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
利。
  由于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在审议相关议案
时,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届时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就本次发行及相关议案进行
表决时,关联股东亦将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履行相关审议
和信息披露程序,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股
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
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为保障中小投资者
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1,000.00 万元,发行股票数量
依据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总股本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1,500,000 股(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
定的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具体情况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
未发生重大变化。
  (2)假定本次发行于 2026 年 10 月末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31,000.00 万元(含本数),不考虑
发行费用,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批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
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计算,发行 11,500,000
股(含本数)。前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发行
数量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
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121,680,000 股
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股权激励、股份回购等)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此假
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
对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的判断,最终应以实际发行股份数为准。
  (6)根据公司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1,186.67 万元和 485.53 万元。
  (7)假设 2026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相比 2025 年度存在增加 20%、保持不变、减少 20%三种情形,依此测算 202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8)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
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等对公
司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
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公司
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情况如下: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             121,680,000           121,680,000     133,180,000
   假设 1:202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较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186.67            1,424.01      1,424.0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            0.117         0.11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0            0.117         0.11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4            0.048         0.04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4            0.048         0.047
   假设 2:202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较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186.67            1,186.67      1,186.67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          0.098        0.09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0          0.098        0.09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4          0.040        0.03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4          0.040        0.039
   假设 3:202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较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186.67         949.34       949.3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          0.078        0.07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0          0.078        0.07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4          0.032        0.0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4          0.032        0.031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等指标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的公式计算得出。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规模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虽然本次募集资
金到位后,公司将高效利用募集资金以提升公司运营能力和长期盈利能力,但受
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发展情况、募投项目建设期的影响,短期内项目的效益及公
司的盈利状况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即期回报将可
能面临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和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
投资者不应据此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部分。
  (四)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
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1)人员储备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
员稳定,公司拥有研发人员 156 名,其中包含博士 18 人、硕士 24 人,涉及技术
领域包括高分子合成、高分子提纯、化学工程与工艺、复合材料改性等,全面覆
盖 PEEK 生产的全部环节。在过去近 20 年的发展过程中,公司形成了一支专业
带头人引领、技术骨干支撑、结构合理、技术过硬、砥砺创新的专业技术团队,
拥有丰富的 PEEK 研究经验。
  充足的人才储备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坚实保障,确保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高效推进及预期成果的顺利实现。
  (2)技术储备
  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 PEEK 研发与生产的民营企业之一,自 2006 年设立以
来,集中力量组织科技攻关,经过 10 余年的反复实验,探索和积累了大量的 PEEK
在大规模工业化化工合成过程中的复杂工艺参数和关键控制技术,解决了高端
PEEK 产品的自主生产问题,
  公司在 PEEK 合成、提纯、复合增强的理论和技术方面实现了多项创新和突
破,掌握了包括关键原料选择、关键过程控制、关键设备设计、关键工艺优化、
关键指标监测的全流程全国产化 PEEK 生产能力。经中国合成树脂协会组织评审
认定,“公司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补了国内空白,在大规
模工业生产领域,公司 PEEK 工业化生产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公司是继英
国威格斯、比利时索尔维和德国赢创之后全球第 4 家 PEEK 年产能达到千吨级的
企业,是继英国威格斯后全球第 2 家能够使用 5000L 反应釜进行 PEEK 聚合生
产的企业,是目前 PEEK 年产量最大的中国企业。公司在国内市场持续实现进口
替代,目前已经超越英国威格斯成为中国市场销量最大的公司。
  公司在 PEEK 生产及应用方面的长期研究,进一步提高了公司核心技术优势
和产品竞争力,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扎实的技术储备。
  (3)市场储备
  公司积极进行市场开拓,同时受益于公司产品结构多元化的发展策略,2026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 30,922.06 万元,同比增长 11.60%。随着公司实现了聚醚
醚酮树脂的自主生产,利用本土生产优势降低了单位成本,使 PEEK 材料的价格
逐渐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加快了 PEEK 材料向各个应用领域渗透和导入的速度。
  公司的聚醚醚酮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逐年提升,并出口至美国、德国、韩国、
日本、俄罗斯等国家,为汽车、电子电气、能源电力、医疗器械、航空航天、机
器人及低空经济等领域客户提供支持。由于 PEEK 树脂及其复合材料主要应用于
尖端领域,下游客户通常更为注重产品本身的综合性能,高端产品长期依赖进口,
公司拥有上述客户资源,体现了公司自主生产的 PEEK 树脂及其复合材料制品的
技术水平,同时对于公司未来进一步扩大市场销售规模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为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客户保障。
  综上,公司在人员、技术和客户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储备,能够为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
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快
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持续完善
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
回报机制等措施,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销售等优势,不断加大基础研发和应用研
发的投资力度,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提升研发技术水平,同时公司将进一步提
高产品质量,优化公司主营产品结构,满足客户深度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
场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
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
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
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已建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和管理体系,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
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
趋势,其顺利实施将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实力,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
提升公司的影响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充分做好募投项目开展的筹备
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稳健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
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降低本次发行导致
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充分
有效利用。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规定的用途、
配合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
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
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
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经营
和管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已制定了健全有效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机制。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
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由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客观存在,上述填补
回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六)相关主体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
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为保障中小投资者
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谢怀杰、共同实际控制人谢雨凝、毕鑫承诺如下:
  “一、继续保证公司的独立性,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
上市公司利益;
  二、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
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本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相关制度及规定,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
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
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果公司未来筹划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
全力促使公司筹划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
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
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业绩,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研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