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
天健审〔2026〕9340 号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股份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
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审计了后附的
青松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
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青松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
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青松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
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青松股份公司 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青松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22〕2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深证上〔2026〕135 号)的规定编制汇总表,
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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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青松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
表发表专项审计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的审计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
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审计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
理保证。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审计结论
我们认为,青松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2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深证上〔2026〕135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青松
股份公司 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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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编制单位: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占用方与上市公 上市公司核算的 2025年期初 2025年度偿还 占用形成原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资金占用方名称 计发生金额 资金的利息 占用资金余 占用性质
司的关联关系 会计科目 占用资金余额 累计发生金额 因
(不含利息) (如有) 额
非经营性占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属企业
非经营性占用
小 计 - - - -
非经营性占用
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
非经营性占用
小 计 - - - -
非经营性占用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非经营性占用
小 计 - - - -
总 计 - - - -
往来方与上市公 上市公司核算的 2025年期初 2025年度偿还 往来形成原 往来性质(经营性往
其它关联资金往来 资金往来方名称 计发生金额 资金的利息 往来资金余
司的关联关系 会计科目 往来资金余额 累计发生金额 因 来、 非经营性往来 )
(不含利息) (如有) 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属企业
广东领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43,400.00 300.00 43,100.00 往来款 非经营性往来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
业 广东埃夫诺米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110.00 200.00 309.00 1.00 往来款 非经营性往来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总 计 - - - 43,510.00 200.00 609.00 43,101.00 -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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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9340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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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9340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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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录(截至 2026 年 1 月 9 日)
会计师事务所执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业证书编号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102/c7607854/content.shtml
本复印件仅供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9340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合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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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9340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陈焱鑫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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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9340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徐银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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