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涛
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涛涛车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涛涛车业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752 号文《关于同意浙江涛
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33.36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3.45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200,765.29 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4,243.32 万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6,521.97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87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6,521.97 万元,其中超
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126,521.97 万元。具体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项目投资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6 年 3
募集资金计划投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月 31 日 投资进度
金额(变更后)
累计投入金额
年产 100 万台智能电动车建设
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包含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年产 4 万台大排量特种车建设
项目
年产 3 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
设项目
万元)
元)
合计 186,000.00 154,714.88
注:1、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久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5 已实施完毕。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原因及影响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当前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
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拟对“年产 4 万台大排量特种车建设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原计划项目达到预定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
序号 项目名称
可使用状态日期 可使用状态日期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门挂牌出让该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耗时较长,同时受雨季方面的影响,土地
的平整进度未能按计划推进,导致土地的交付进度晚于预期,使得项目原定的实
施计划及推进节奏有所滞后;
艺要求较高、实施流程复杂,多重因素共同导致项目整体建设进度较预期有所延
长。目前,项目主体结构已建设完成,正处于内部装修与设备投入的关键阶段。
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保障项目整体质量并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充分
考虑募投项目建设周期与资金使用情况,经审慎判断,决定将“年产 4 万台大排
量特种车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原计划的 2026 年 5 月 31 日延长
至 2026 年 11 月 30 日。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
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目的、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
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项目尚未使用的募
集资金将继续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将根据实际实施进度分阶段投入。本次延期后,
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的监督,确保项目按本次调整后的计划实施。
四、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
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年产 4 万台大排量特种车建设项目”
进行延期。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的
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
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冉成伟 周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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