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第 3—4 页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第 5—8 页
关于北京国联万众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
区分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10509 号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瓷电子)管
理层编制的《关于北京国联万众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区分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中瓷电子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
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中瓷电子 202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中瓷电子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北京国联万众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区分
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中瓷电子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
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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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
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中瓷电子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北京国联万众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高新区分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北京国联万众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区分公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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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国联万众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区分公司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3 年度完成收购氮化镓通信
基站射频芯片业务资产及负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
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519 号)的批复,于 2023 年
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根据相关交易主体签署的协议,本次交易已具备交割标的资产的条件。
为交割标的资产之需要,本公司在石家庄市合作路 113 号设立分公司即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瓷电子分公司)作为氮化镓通信基站射频芯片
业务资产及负债的接收主体。为了促进第三代半导体制造业务的统筹管理,进一步发挥北京
国联万众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万众)半导体制造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优势,
本公司向国联万众无偿划转中瓷电子分公司业务资产及负债,北京国联万众半导体科技有限
公司石家庄高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万众分公司)作为接收主体。重组方案如下:
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审议通过继续推进重组相关议案,并与中
瓷电子分公司(即现接收主体国联万众分公司)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其中氮化镓通信基站射频芯片业务资产及负债的交易作价为
二、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本公司与中瓷电子分公司(即现接收主体国联万众分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
司第十三研究所(以下简称中国电科十三所)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国电科十三
所及中瓷电子分公司承诺中瓷电子分公司 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度的承诺净利润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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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0509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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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0509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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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0509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
明曹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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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0509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
明索还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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