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可电子”
“发行人”或“公司”)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快可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经
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证券担任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并与中信建
投证券签订了相关保荐与承销协议,因此,中信建投证券承接了快可电子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中信建投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李鹏
飞先生、高一鸣先生共同负责快可电子的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2025 年 11 月,
李鹏飞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履行保荐职责,中信建投证券指定毛震宇先生接替保
荐代表人一职并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因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快可电子聘请中信建投
证券担任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承接快可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持续督导工作,并指派李鹏飞先生、高一鸣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承接持续督
导工作的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2025 年 11 月,李鹏飞先生因工作变动
不再履行保荐职责,中信建投证券指定毛震宇先生接替保荐代表人一职并继续履
行保荐职责。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
要保荐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持续关注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
督导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
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二)督导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三)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情况,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进行分
析;
(四)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并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五)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及相关方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并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六)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
等制度;
(七)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97 号)批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419,103
股,每股发行价 29.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186,153,987.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
其他发行费用 2,306,746.03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83,847,240.97
元已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划付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
(2025)0300009 号《验资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快可电子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
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将继续履行对公司
的持续督导责任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二)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注销对应募集资金专户
设项目”已按照计划实施完毕,满足结项条件,公司对上述项目予以结项并注销
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为 0,不涉
及节余资金使用的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久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公司注销超募资金银
行账户。
(三)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
度,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苏州快可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可微电
子”,曾用名:苏州快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募投项目“光伏接线盒旁路
保护模块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
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不超过上述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下,通过由
快可电子购置相关设备,并将相关设备出租给快可微电子的方式共同实施该募投
项目。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是从公司业务发展的
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不改变
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人进行了相关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
事项无异议。
(四)公司 2025 年度业绩下滑
化市场,接线盒销售出货量实现同比增长,但 2025 年度光伏全产业链利润承压,
公司部分产品单价较 2024 年下降;②2025 年度公司产品主要原材料铜材的价格
处于高位,导致主要产品毛利率空间受到压缩;③公司 IPO 募投项目结项,折
旧摊销持续增加,同时项目效益的释放尚需周期。上述因素综合导致公司 2025
年度业绩下降。
保荐人已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因素,并积
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保荐人将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同时按照相关
规定要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核
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
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
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
且能够应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有关工作的顺利进
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
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
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效
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了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募集
资金已经使用完毕,保荐人相关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但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
导责任。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经核查,保荐
人认为: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报告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高一鸣 毛震宇
保荐人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常 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