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之
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四月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接受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沙洲”
“收购人”)的
委托,担任其要约收购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上市
公司”)的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要约收购的持续督导期自要约
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起至要约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止,即 2025 年 8 月 7 日至
法规规定,本财务顾问出具 2026 年第一季度(即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持续督导意见。
一、要约收购履行情况
告书》(以下简称《要约收购报告书》),锦程沙洲向除锦程沙洲及其一致行动人
以外抚顺特钢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 98,605,0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5%,要约收购的价格为 5.60 元/股,要约收购期限为 2025 年 8
月 12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
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公司股份结果暨股票复牌的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在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
的股东账户总数为 366 户,预受要约股份总数共计 19,893,57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1.01%。
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交割完成的公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15 日,本
次要约收购清算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二、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锦程沙洲及其一致行动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对抚顺特钢的股东权
益。
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锦程沙洲及其一致行动人、抚顺特钢按
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声明》《关于
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影响的声明》
《关于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影响的声明》,对保
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作出了承诺。
经查阅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结合与收购人及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
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公开承诺
的情形。
四、收购人后续计划的落实情况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未来 12 个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
月内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
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期间,收购人未改变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二)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未来 12 个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
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
作的计划,也没有使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期间,收购人未对上市公司或其子
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也没有使上市公司购买
或置换资产。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改
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其
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总经理发生变更。因工作安排,上市公司董事长
孙立国先生不再兼任总经理职务。上市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经董事长孙立国先生提
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穆立峰先生为
总经理,任期自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之日止。
针对上述情况,上市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公告
编号:临 2026-007、临 2026-017)。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情况,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可
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
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上
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期间,收购人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员
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针对
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期间,收购人未对上市公司分红政
策进行重大调整。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其他
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期间,收购人未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
调整。
五、提供担保或借款
经查阅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本持续督导期期间,未发现上市公司为收购人及
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持续督导总结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抚顺特钢依法履行了收购
相关的报告和公告义务;锦程沙洲和抚顺特钢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未发现收购人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未发现收购人及
其关联方要求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或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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