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争
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光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3 号)核准,争光股份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33.3334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6.3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21,033.3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1,035.78 万元
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09,997.56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
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出具了“天健验
[2021]58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
监管协议。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承诺 累积投入
项目名称 投资进度(%)
投资总额 金额
承诺投资项目
年处理 15,000 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
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承诺 累积投入
项目名称 投资进度(%)
投资总额 金额
年产 2,300 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
项目
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 4,634.00 2,849.34 61.49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634.89 106.35
超募资金投向
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 50,615.56 53,838.47 106.37
补充流动资金 21,690.00 21,690.00 100.00
合计 109,997.56 106,466.40 96.79
注:承诺投资项目中累计投入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的原因主要系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所致
三、募投项目延长建设期的情况说明
(一)募投项目建设完成时间调整情况
公司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项目实施主体、项目
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建设完成时间进行调整。下述调
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是公司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基础上所做出的
估计。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项目名称
态时间(调整前) 态时间(调整后)
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 2026 年 4 月 30 日 2026 年 10 月 31 日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长建设期原因
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密切关注项目建设情况及周边市
场情况,结合实际需要,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
“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
目前处于试生产筹备阶段,因项目建设过程中需对新工艺反复论证,优化设备选
型、选材及图纸修改,并进一步完善工艺路线及关键技术参数以保障投产后稳定
运行,综合考量试生产及工艺调优所需周期,该项目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
时间将相应顺延。为保证募投项目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通过综合
评估分析,基于审慎原则,在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投资总额不发生变更的
情况下,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的日期延长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建设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建设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
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
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募
投项目进度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募投项目建设质量,项目延长建设期不会对公司目
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审核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议案》。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建设期相关
事宜无需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仅涉及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的改变,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
建设期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是根据项目的
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骏 陶祖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