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人”)作为慧
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博云通”、“公司”或“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
的要求,华泰联合对慧博云通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
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
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
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管理、采购业务、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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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销售业务、研发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对外担保、财务报告、预算管
理、合同管理、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关联交易、投资管理、内部监
督等方面;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关联交易、投资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结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流程
文件等相关规定,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
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
导致的错报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
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
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2%,则为重要缺陷;如果大于或等
于营业收入的 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错报与资产报表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
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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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 1%但小于 2%认
定为重要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 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能发现该错报。
(2)重要缺陷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作为衡量指标。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
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小于 100 万的,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
于或等于 100 万但小于 500 万的,则为重要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 500 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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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2)重要缺陷
(3)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产生一般影响或造成轻微损失的控
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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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保荐人主要核查程序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检查慧博云通内控制度建立情况;查阅重要合同、财务报
表、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与公司高管等进行沟通;现
场调查及走访相关经营情况,对慧博云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
了核查。
四、保荐人结论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认为,慧博云通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
效的内部控制;慧博云通的《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其他事项的意见
经保荐人核查,慧博云通2025年度及截止目前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或违规
对外担保的情况。
经保荐人核查,慧博云通2025年度及截止目前不存在违规理财及违规委托
贷款的情况。
经保荐人核查,慧博云通2025年度及截止目前不存在违规证券投资及违规
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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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世静 耿玉龙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