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7、28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李世静、耿玉龙
联系电话 0512-8588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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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316.SZ
注册资本 40,4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粮站路 11 号 1 幢 3 楼 309 室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 2 幢 33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浩
实际控制人 余浩
联系人 周强
联系电话 0571-8537639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9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0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
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深圳证券交易所职调查或核查,并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情况 及时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2023 年 12 月 22 日、
况 2024 年 12 月 30 日、2025 年 12 月 26 日,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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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等相
关人员进行了 4 次培训(含线上及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培训
内容涵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全面注册制改革、董监高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募集资金监管、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社会责任等,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讲解。上述培训严
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的最新要求开展,
有助于提升发行人的规范运作水平。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则的相关规定,持
续督导发行人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
关规章制度。
根据保荐机构出具的《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在督导工作中重点关注了公司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在
“一、保荐工作概述”之“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中,明确记载:保荐机构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结论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为“是”;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结论为“是”。上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述结论表明,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切实履行了督导发行人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完善内控制度体系、确保制度有效运行的职责。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此外,保荐机构通过持续性的培训工作,进一步强化发行人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相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2023 年至 2025 年期间,保荐机构先
后组织了四次培训(2023 年 4 月 19 日、2023 年 12 月 22 日、2024
年 12 月 30 日、2025 年 12 月 26 日),培训内容均包含“公司治
理和内部控制”“规范运作”“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
为规范”等与规章制度执行密切相关的内容,促使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以上管理人
员加深对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理解,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从而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得以有效落实。
综上所述,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已督导发行人建立健
全了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在内的相关规章制度,
且发行人能够有效执行上述制度,未发现重大缺陷或违规情形。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情况 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发行人本次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240,764,460.86 元,投资于“ITO
“和软件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截至 2025
交付中心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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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年 7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22,665.82 万元,节余募
集资金 1,649.58 万元已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
全部注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0 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
东会、董事会,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
股东会情况 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
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
定召开。
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
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
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金额调整事项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
慧博云通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
议。
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慧博云通本次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及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会计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上述事
意见情况 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
过六个月,符合规定。保荐机构对慧博云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慧博云通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除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上述
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
慧博云通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慧博云通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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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本保荐机构对慧博云通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事项无异议。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
担保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系为公司提供
财务支持,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且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
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此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经
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慧博云通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
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申请上市流
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
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关于本
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慧博
云通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慧博云通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
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慧博云通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上市流通日 2023 年 10 月 13 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慧
博云通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相关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及上市流
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关于
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慧
博云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经
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慧博云通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已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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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
限售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股东承诺
的内容;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保荐机构对慧博云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
通事项无异议。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上市流通日 2023 年 11 月 13 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慧
博云通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相关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及上市流
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关于
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慧
博云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
构认为:慧博云通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慧博云通本次变更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慧博云通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慧博云通本次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
构认为:慧博云通及其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
产经营为基础,以稳健为原则,以货币保值和降低汇率风险为目
的,不做无实际需求的投机性交易,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
汇交易,通过锁定汇率,降低汇率波动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等
相关制度的规定,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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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上市流通日 2023 年 12 月 29 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慧
博云通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相关股东已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及上市流通
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关于本
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慧博
云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上市流通日 2024 年 2 月 5 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慧博
云通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相关股东已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及上市流通时
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关于本次
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慧博云
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
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
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已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审议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为公司业务开展提供更
多流动性支持,有利于公司战略布局的实现。本次关联交易定价
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华泰联合证券对慧博云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无异议。
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注:文件名
虽未在列表中,但用户提供了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核查意
见,此处按实际内容整理)。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慧博云通
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
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
部控制;慧博云通的《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
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慧博云通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保
荐人对慧博云通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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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
构认为:慧博云通及其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
产经营为基础,以稳健为原则,以货币保值和降低汇率风险为目
的,不做无实际需求的投机性交易,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
汇交易,通过锁定汇率,降低汇率波动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等
相关制度的规定,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人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
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慧博云通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除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外,慧博云通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形;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人对慧博云通在 2024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无异议。
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认为:慧博
云通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
的内部控制;慧博云通的《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
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
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慧博云通全资子公司接
受关联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有利于上市公
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筹措和业务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内部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华泰联合证券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有限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三
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要求。上述
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相关
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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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施,华泰联合证券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与关联方的共同投资行为预计将形成的
关联交易系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的自发行为,符合《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对预计将形成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与关联方的共同投资行为预计将形成的
关联交易系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的自发行为,符合《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对预计将形成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上市流通日 2025 年 10 月 20 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慧
博云通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相关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及上市流
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关于
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华
泰联合证券对慧博云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
流通事项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顾翀翔工作调
司保荐代表人。
保荐总结报告书
事项 说明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世静 耿玉龙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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