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安徽拓盛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60.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
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
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
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
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公司的独立
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就公司在本次
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
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张广浩 郭凌峰 艾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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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